福州新闻网讯 全新的福州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出台,从3月28日起执行。记者31日从市教育局获悉,新的学籍管理办法与我市初中生入学、转学、借读、毕业以及评价奖励密切相关,适用于我市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初中(含完全中学初中部)。
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
根据新办法,适龄儿童、少年在接受完小学教育后,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免试就近升入初中学校。因家长工作调动等,并已办理户籍迁移手续而未办理初中入学手续的小学毕业生,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小学毕业证明材料,经迁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安排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初中每班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快慢班、实验班。学校不得拒收服务区范围内的或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政策统筹安排的适龄学生入学。
已完成小学学业的适龄儿童、少年,如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医疗机构的证明,经批准,可延缓入学。延缓入学期满后,应按时就近入学。延缓入学期一般为1学年,延缓入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延缓入学申请。
农民工子女可参加当地中考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流动子女人口,随父母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初中阶段教育的,需持有关材料向流入地县(市)区教育局申请就读。农民工子女初一新生可凭“三证”(父母身份证和原籍户口簿;暂住证;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工资册复印件、街道及劳动服务部门证明等材料均可)及相关的学籍证明,由县(市)区教育局安排就近指定学校入学。
今后,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并建立专门学籍,统一管理。初一新生(含市区小学对口入学)和中途转学的农民工子女将建立专门学籍,可以参加当地的中考,成绩合格发给初中毕业证书。
禁止用“试读”拖延办理转学
学生因家庭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变化确需转学,须由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向转出、转入学校分别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双方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农民工子女需要在流入地长期(一年以上)就读的,按转学办理,除农民工子女入学的“三证”材料外,还必须严格按转学所具备的相关材料(转学申请表、转学证明、新生入学登记表、综合素质评价材料等)和程序办理。经批准后,安排到相对就近指定学校就读。
符合转学条件并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入的学生,学校不得拒收。安排学生到转入学校,不得用“试读”形式拖延办理转学手续。转入学校因该年级学额已满,接收确有困难,将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学。转学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开学后一周内办理,除工作调动或住址迁移等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办理。初三下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转学时转入学校应安排在与原就读学校相应的年级,不得重读。每个教学班转学名额一般限定2名。
6种情况允许借读
借读是指学生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临时就读学习,借读学生不具有就读学校的正式学籍。根据规定,义务教育初中阶段学生因故在非户籍所在地申请借读,必须填写借读申请表,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借读:(1)边防、海岛驻守部队的子女;(2)在市内兴办企业的港、澳、台胞及华侨、外籍人员的适龄子女;(3)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4)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籍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生活的学生;(5)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6)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到流入地只需短期(一年以内)停留的。
学历证明原则只补发一次
学生每学年修完课程计划规定的课程,逐年升级。学生修满3年并完成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综合素质评价、学科学业考试成绩合格考核,准予毕业。
初中毕业班学生综合素质考核不合格或毕业考试成绩经重考后仍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明。因毕业考试成绩不合格而结业的学生,可在结业后3年内回原学籍所在学校申请并报批参加当年毕业考试,考试成绩达到规定要求,由学校收回结业证明换发毕业证书。在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完成初中学业的学生,可参加当地统一举行的初中毕业考试,符合毕业标准的由就读学校发给毕业证书。需要在流入地继续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可参加当地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不再补发,由毕业学校发给学历证明书,经验印后生效。学历证明原则只能补发一次。
学业考试每学期举行一次
每学期,学校都将对学生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包括综合素质评定和学科学业成绩两个方面,评价结果将记入学生本人成长档案。初中学生的学科学业考试,每学期只在期末举行一次。学生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科,应予以重考,重考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以最好成绩记入学生成长档案。毕业班学生的重考时间,在学期结束前进行。
(福州日报记者 许含宇)